(2013年12月25日中国共产党阿合奇县第十届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党的领导机关,是党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委全委会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县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县工作。县委全委会向县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委全委会闭会期间,县委常委会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县委全委会的决议,主持经常工作。县委常委会向县委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实行以党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党代表大会年会制和党委会负责制为基本内容的党代表大会常任制。
第二章 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
第四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体现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要求;
(二)带头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认真贯彻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能够尽职尽责地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三)模范遵守和贯彻党章,正确行使党员民主权利;
(四)坚持党性原则,自觉践行党的十八大精神,清正廉洁,严守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五)坚持党的根本宗旨,密切联系党员群众,如实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第五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实行代表由党员直接差额选举产生。
第六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与同级党代表大会当届任期相同。如下一届县党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改变。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第七条 党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作为党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第八条 代表有下列权利和职责:
(一)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二)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策有关重大问题;
(三)在同级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四)了解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五)向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六)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七)参加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八)受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第九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应当通过调查研究、联系党员群众、提出意见建议、应邀列席党内有关会议、参与党内重要文件制定的讨论等途径,发挥作用。
第十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对县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所属的有关部门执行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和质询。
第十一条 县委、纪委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党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及其他的党内重要情况。
第十二条 县委、纪委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征求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县委应当加强对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教育培训,提高代表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十四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应当自觉接受党员的监督。
第十五条 严格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管理,实行代表辞职制度,代表变动情况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县委批准后,向县党代表大会通报。
第十六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应当保持稳定。代表出缺可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补选。
第十七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的保障:
(一)县委委员、纪委委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代表加强联系;
(二)代表的纪律处分,应当报经县纪委同意,并报经县委许可后,按管理权限办理;
(三)对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向县委报告;
(四)支持和鼓励代表提出提案和提议,并认真予以办理,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应当给予表扬或奖励;
(五)对妨碍代表开展工作或对代表开展工作进行打击报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党代表大会年会制
第十八条 党代表大会在届期内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适时召开。
第十九条 党代表大会年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二)讨论同级党的委员会提请的有关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决定;
(三)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评议;
(四)增选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五)选举出席上一级党代表大会代表;
(六)讨论决定同级党的委员会提请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党代表大会年会由县委全委会召集并主持。
党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应到会代表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党代表大会年会议题应当征求党代表大会代表意见后由县委全委会确定。
正式议题应在会议举行前通知全体代表。
第二十二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县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
第二十三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在党代表大会上进行大会发言。
第二十四条 县党代表大会年会设立旁听席,党员经批准可参加旁听。
第二十五条 县党代表大会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代表提案和提议的有关工作。
第四章 党委会负责制
第二十六条 县委全委会主要职权:
(一)向县党代表大会和上级党的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定期接受评议和监督;
(二)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县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三)对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四)决定召开县党代表大会;
(五)选举县委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通过县纪委全会选举产生的县纪委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
(六)听取和审议县委常委会工作报告,对县委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评议;
(七)推荐提名重要领导职位人选;
(八)票决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
(九)听取县人大、政府、政协党组和县委工作部门的汇报,并就需要由县委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作出决策;
(十)对县委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必须由县委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策。
第二十七条 县委常委会主要职权:
(一)召集全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应由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
(二)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
(三)对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四)对本县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领导机关中的党组请示的问题作出决定;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干部;负责教育、管理和监督干部;
(六)以县委名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向所属党组织发布指示、通知、通报,制定以县委名义发出的其他重要文件;
(七)对其他必须由常委会决定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县委全委会召开会议前,应当根据会议议题事先征求代表意见或邀请部分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县委委员可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县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县纪委委员可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第五章 代表团
第三十条 县委可以按选举单位、工作区域、工作性质划分代表团。
代表人数较多的代表团可视情划分若干代表小组。
第三十一条 代表团设团长一名,副团长若干名,联络员一名。
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候选人由县委提名,由代表团会议表决通过。代表团联络员从代表中推荐产生。
第三十二条 代表团在党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根据大会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工作。在会议闭会期间,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组织代表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代表团会议由团长负责召集并主持。代表团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到会方能举行。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四条 为便于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工作,党代表大会应当为代表制发代表证。
第三十五条 县委设立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工作办公室。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工作办公室与县委组织部合署办公。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党代表大会的有关组织工作;
(二)负责代表选举、教育培训等有关工作;
(三)负责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联络服务工作;
(四)承担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工作委员会的日常有关工作;
(五)负责起草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度;
(六)做好县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县委应当落实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代表按照本制度开展工作的,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开展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由县委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章 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县党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本制度。县党代表大会可授权全委会依据本制度制定和修改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制定和修改常任制度的建议案一般由县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工作办公室提出,也可由代表团、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或十名以上县委委员联名提出。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修改的建议案由县委全委会审定。具体实施办法制定和修改的建议案,由县委常委会审定。
第四十条 建议案审定后,由县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工作办公室负责起草工作。在征求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相关制度修正案,并提交相应的会议表决通过。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县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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