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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合奇县党代表大会代表调查研究制度(试行)  

2014-01-10   阿合奇县委组织部   作者:


20131225日中国共产党阿合奇县第十届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发挥县党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作用,规范代表调查研究(简称调研)活动,根据《中国共产党阿合奇县代表大会常任制度(试行)》及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代表调研的主要内容:

(一)本辖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重大问题;

(二)贯彻县党委的决议、决定和上级党组织有关重大工作部署的情况;

(三)党员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其他。

第三条  代表调研课题由代表或代表团根据县委中心工作提出,也可以由县委拟定课题后,供代表或代表团选择。县委可委托代表团就某一课题进行调研,也可组织部分代表开展专题调研。

第四条  代表调研采取集中调研或个人调研的方式进行。

代表集中调研由县委、代表团或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负责组织。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单独或若干名代表联合进行调研。

第五条  代表应当通过参加现场观摩、进行个别交谈等方式,深入了解情况,听取群众意见。

第六条  代表团应当定期组织代表开展调研活动。代表团应当每年至少组织或安排一次调研活动,并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建议的调研报告。

第七条  代表应当积极开展或参与调研活动,任期内至少要参与一个课题的调研活动。

第八条  代表团或代表开展调研活动一般应在本县范围内进行。根据课题调研的需要,确需跨区进行的,须报经县委同意。县委办公室和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可帮助做好联系工作。

第九条  县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应当根据代表要求,帮助其联系、协调调研的相关事宜。各级党组织应当积极配合代表调研活动,提供必要帮助。有关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如实汇报情况,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提供相关材料。代表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建议,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条  代表团组织调研活动,应当报县委办公室和县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备案。代表小组、代表个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调研的情况应当向所在的代表团报告。

第十一条  代表或代表团调研报告由县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负责收集,并报县委领导审示后按要求办理。

代表小组和代表的调研报告应当同时报所在代表团留存。

第十二条  代表调研成果应当作为代表或代表团在党代表大会上进行交流的重要内容,作为县委和有关单位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县党代表大会届期内,应当组织对代表调研成果进行评比表彰。

第十四条  代表开展调研活动应当遵守党内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阿合奇县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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