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5日中国共产党阿合奇县第十届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发挥县党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作用,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保持党的先进性,根据《关于做好党员联系群众和服务群众工作的意见》和《中国共产党阿合奇县代表大会常任制度(试行)》及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代表联系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要注意听取和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虚心向党员群众学习,认真做好党员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帮助党员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第三条 县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应重点联系与自己工作范围相关的代表不少于3名,联系党员群众不少于5名,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不少于1名。
第四条 代表联系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要坚持简便、易行、实效的原则,采取参加基层党组织民主生活会、走访调研、电话联络等多种方式,与联系对象加强经常性联系。
第五条 联系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主要任务:
(一)定期向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宣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
(二)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认真接待党员、群众,听取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呼声,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三)了解联系对象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帮助党员、群众协调解决实际问题。
第六条 县委办公室、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应当为代表开展联系工作提供服务,了解掌握代表开展联系工作的情况。
第七条 代表在联系党员群众中听取的意见和要求,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县委提出提议,由县委领导批转有关部门、单位办理。
第八条 代表要将自己联系党员群众的情况向所在代表团每年至少汇报一次。
第九条 代表联系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情况作为代表述职评议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代表联系对象的具体名单和任期内变动情况应当以代表团为单位,报县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阿合奇县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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