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5日中国共产党阿合奇县第十届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增强县党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代表意识,加强对代表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阿合奇县代表大会常任制度(试行)》及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代表在任期内应当向所在选举单位党员代表或所在单位党员群众至少述职一次,汇报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情况,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第三条 参加代表述职评议活动的对象:
(一)所在选举单位全体党员或党员代表;
(二)所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三)所联系的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代表述职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政治理论学习的情况;
(二)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情况,特别是参加党代表大会和党内有关会议、提出提案提议的情况;参加学习培训、开展调查研究和联系党员群众的情况;
(三)廉洁自律的情况;
(四)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五)其他情况。
第五条 代表述职评议由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或所在单位党组织主持。
第六条 代表述职评议的基本程序:
(一)代表述职;
(二)开展评议;
(三)开展测评;
(四)通报评议和测评结果。
第七条 代表述职一般采取口头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进行。
第八条 代表评议结果一般分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
第九条 对于述职评议期间党员代表或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代表应当虚心接受,认真整改。
第十条 代表评议结果应当作为评选优秀代表的重要依据。
被实到会三分之一以上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党员代表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该代表应辞去代表职务。
第十一条 代表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或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在代表述职评议的10日前向县党代表联络办公室报告,并在代表述职评议后10日内,将代表述职报告与测评结果报送县党代表联络办公室。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阿合奇县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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