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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合奇县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度(试行)  

2014-01-10   阿合奇县委组织部   作者:


20131225日中国共产党阿合奇县第十届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扩大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发挥县党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作用,拓展代表议事、监督的途径和形式,根据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代表提案工作应当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三条  县党代表大会成立提案工作委员会,作为党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提案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初步人选由县委提名,经党委全委会通过后,在第一次党代表大会年会上通过。提案工作委员会成立后,在大会期间负责提案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党代表大会报告提案收集、审查和办理情况。

在县党代表大会闭会后,提案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县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工作办公室承担。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大会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工作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征集代表提案;

(三)对收到的代表提案进行审查立案,确定承办单位;

(四)对代表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

(五)向大会主席团或县委报告工作;

(六)对代表提案进行综合分析。

第二章  代表提案的提出

第五条  10名代表联名或代表团可以在党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就党的建设和全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及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向县党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县党代表大会职权及其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提案。

第六条  代表应当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联系党员群众的基础上,经认真酝酿并充分准备后提出代表提案。

第七条  代表团提出代表议案,应当由代表团团长召集本代表团代表充分讨论,经本代表团过半数代表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

代表联名提出提案,提案发起人应当向参加联名的其他代表分别提供提案文本,经其他代表认真审阅同意并签名;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提出,以示共同负责。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提案提出:

(一)本县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

(二)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问题;

(三)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四)党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代表提案应当一事一案,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第十条  代表提案必须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提交,字迹工整。

第三章  提案的审查和办理

第十一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收到的代表提案进行审查,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

(二)与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相抵触的;

(三)人民法院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四)不属于党代表大会职权及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五)属于学术研究的;

(六)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七)反映本单位内部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内容空泛、建议笼统或所提意见和建议明显不具备可行性的;

(十一)一案多事的;

(十二)提案工作机构认为不应立案的其他情形。

对于不予立案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代表,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代表提案时,认为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向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出意见,由提案工作委员会重新研究确定承办单位。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尊重代表的权利,把办理结果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后,以公文形式答复代表,并附寄《县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办理情况意见反馈表》。承办量大的单位或少数复杂的问题,经县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工作办公室同意,可以延长至3个月内答复,并告知代表。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提案过程中,可采取走访调研、座谈等形式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征求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商讨解决办法。

第十六条  代表提案需要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由提案工作委员会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主办单位、协办单位两方要相互沟通、相互配合,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答复件经协办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主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书面答复代表,并抄送县党代表联络办公室。

第十七条  答复件寄出后,承办单位应主动与领衔代表或代表团团长联系,及时了解答复件收悉情况。领衔代表或代表团团长收到答复件后,填写《阿合奇县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办理情况意见反馈表》,交至县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和承办单位。

第十八条  代表对承办单位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要根据代表的意见再作研究处理,在一个月内重新书面答复代表,并抄送县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工作办公室和县委督查室。如代表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向县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说明情况,协商研究解决。

第四章  代表提案办理的督查

第十九条  对代表提案办理工作要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邀请代表参加。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完成后,要向县委上报办理情况报告,并抄送县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和县委督查室。

第二十一条  代表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当就代表提案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向下一次党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办理代表提案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或组织,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推诿责任、敷衍塞责的单位或组织,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提出代表提案的代表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依据党纪国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阿合奇县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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