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5日中国共产党阿合奇县第十届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提高县党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素质,增强代表履行职责的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阿合奇县代表大会常任制度(试行)》及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代表学习培训的基本内容: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二)国家的法律法规;
(三)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党的决议、决定;
(四)党的民主集中制、党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等党建基本理论;
(五)社会调查、提案和提议撰写等履职的基本技能;
(六)其他。
第三条 县委应当加强对代表的培训工作,代表培训工作要纳入县干部培训总体计划,代表在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轮训。
第四条 代表培训可采取以会代训、专题辅导、参观调查、经验交流和代表论坛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五条 代表所在单位党组织和选举单位应当支持和鼓励代表参加学习培训,并为代表参加学习培训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代表培训经费由同级党委负责落实。
第七条 代表培训计划由县党代表联络办公室提出,经县委同意后,由县委相关工作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制度由阿合奇县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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