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5日中国共产党阿合奇县第十届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推进党内监督,加强县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班子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主测评应坚持党管干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和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民主测评工作在州委组织部的指导下,由县委负责实施。
第四条 民主测评对象一般为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班子和县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民主测评对象任现职未满半年的可不纳入测评。
第五条 民主测评一般在届中召开的县党代表大会上进行。
第六条 民主测评县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班子的内容应侧重于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第七条 民主测评县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的内容应侧重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
第八条 民主测评对象应当在县党代表大会召开前20日撰写好本届任职以来的书面述职报告,并由县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工作办公室统一发至各代表团。代表团应当召开代表团会议,组织代表进行评议。
第九条 民主测评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制定民主测评工作方案;
(二)组织民主测评;
(三)通报测评结果。
第十条 民主测评县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班子,评议等次为好、较好、一般、差。
第十一条 民主测评县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班子成员,评价等次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第十二条 对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测评应当分别进行,一次投票完成。
第十三条 民主测评实行无记名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民主测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上级党委组织部备案,并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五条 民主测评结果应当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阿合奇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