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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合奇县党代表大会当届届中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民主测评办法(试行)  

2014-01-10   阿合奇县委组织部   作者:


20131225日中国共产党阿合奇县第十届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推进党内监督,加强县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班子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主测评应坚持党管干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和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民主测评工作在州委组织部的指导下,由县委负责实施。

第四条  民主测评对象一般为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班子和县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民主测评对象任现职未满半年的可不纳入测评。

第五条  民主测评一般在届中召开的县党代表大会上进行。

第六条  民主测评县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班子的内容应侧重于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第七条  民主测评县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的内容应侧重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

第八条  民主测评对象应当在县党代表大会召开前20日撰写好本届任职以来的书面述职报告,并由县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工作办公室统一发至各代表团。代表团应当召开代表团会议,组织代表进行评议。

第九条  民主测评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制定民主测评工作方案;

(二)组织民主测评;

(三)通报测评结果。

第十条  民主测评县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班子,评议等次为好、较好、一般、差。

第十一条  民主测评县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班子成员,评价等次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第十二条  对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测评应当分别进行,一次投票完成。

第十三条  民主测评实行无记名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民主测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上级党委组织部备案,并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五条  民主测评结果应当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阿合奇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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