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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合奇县党内重要情况向党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制度(试行)  

2014-01-10   阿合奇县委组织部   作者:


20131225日中国共产党阿合奇县第十届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县党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知情权,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阿合奇县代表大会常任制度(试行)》及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内重要情况通报对象一般为县代表和在本辖区的上级代表。

第三条  除必须保密的外,党内重要情况应当向代表通报。党内重要情况在通报之后应当组织代表进行讨论,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代表通报:

(一)县委全委会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作出的决议、决定;

(二)反腐倡廉建设及党员干部违法违纪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

(三)县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及整改情况;

(四)代表提案和提议的办理情况;

(五)其他情况。

第五条  代表可以申请要求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就有关事项进行通报。并由县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六条  党内重要情况通报一般采取召开党内会议、制发文件、编发通报、媒体发布、邀请代表参加党内有关会议等形式进行。

第七条  党内重要情况向代表通报工作由县委办公室负责牵头抓总,负责工作方案制定,并对照本制度第四条所列内容,落实责任单位,定期组织向代表通报工作。

第八条  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者重大决策形成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向代表通报及通报方式。

第九条  向代表通报的情况应当实事求是,对通报内容不实,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对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改正,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对造成严重影响,构成违纪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或行政处分。

第十条  代表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于需要传达的,代表应当及时将通报内容向选举单位党组织和所联系的基层党组织、党员群众传达,并积极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及联系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阿合奇县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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