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关党组织的设置
1、机关党组织的建立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机关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简称机关党委、机关党总支、机关党支部。
机关党委: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基层单位,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县级机关党委,每届任期3年。目前,隶属于县委直接管理的机关党委有公安局党委、人民医院党委。县机关工委下属没有设立机关党委。
机关党总支: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总支部;每届任期3年。目前县直机关有3个党总支,分别是县委党总支、政府党总支、退休党总支。
机关党支部: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基层单位,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成立联合党支部。每届任期2年。目前,县直机关党支部有64个。
为了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时间在两年以内)而组建的临时单位、临时机构、短期学习班(培训班)等,可以根据党员人数成立临时党支部。
2、机关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成员的职数
(1)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至5人,最多不超过7人,其中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2)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至7人,最多不超过9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人。
(3)基层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至9人,最多不超过11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
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成员的职数应该成单数还是双数,党章及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从实际情况看,如果委员成双数,在对重要问题进行表决时,有可能会出现半数对半数的情况,这样就无法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因此,从有利于工作来说,基层党的委员会(含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委员职数还是单数为好。
3、机关党支部委员会委员职务
党支部委员会一般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根据工作需要还可设群工委员、统战委员、保卫(保密)委员。委员少的,可以兼任。有的委员如工作上不需要,也可不设。
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
4、机关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成员的产生
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含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后,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5、机关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六)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协助党组管理机关支部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第二节 机关工委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县直属机关分别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在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领导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省、自治区所辖的市和直辖市的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县市委可以派出代表机关(工委),也可成立县(市)直机关党委。
机关工委作为中央和各级地方党委的派出机构,不履行一级党委的职能,结合机关的实际情况,加强对机关党的建设的规划、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节 部门党组
党章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
党组与党委区别:
(1)党委是由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党组则由派出它的党委决定,其成员由党委指定;
(2)党委可以批准接收党员,党组却不能;
(3)党委可以决定或批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党组不能;
(4)党委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而党组一般不能召开这些会议;
(5)党委与同级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是领导关系,而党组与同级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指导关系。
第四节 机关党组织、机关工委、部门党组的关系
机关党组织是指建立在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党的基层组织(包括机关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党章规定:“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根据这一规定,机关党组织在机关工作中起“协助”、“监督”作用,而不起领导作用。
1、部门党组和机关党组织的关系
部门党组是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党的机构。党章规定:“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机关党组不是一级党组织,机关党组同本机关党组织的关系是指导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
2、机关工委和机关党组织的关系
机关工委是中央或地方党委派出的代表机关,受党委的委托,领导同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县机关工委与县直机关支部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就加强机关党的建设来说,无论是机关工委的领导,还是部门党组的指导,都是必不可少的。同时,机关党支部要主动向机关工委和本部门党组汇报和请示工作,自觉接受他们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与指导。
3、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的关系
机关工委是党的委员会的派出机构,部门党组是党的委员会批准设立在国家机关和其他非党组织中的领导机构,他们有着不同的职责任务,在机关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二者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都是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相互尊重和支持,相互加强联系与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机关党的工作。
工委从宏观规划安排党的工作比较多,当党组了解到工委的工作部署以后,就要配合做好工作,支持党支部认真落实。党组指导本部门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比较直接,结合本部门工作的特点比较紧密,工委也要大力支持,善于总结推广他们好的做法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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