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党费的收缴
1、党员必须本人交纳党费。在一般情况下,党员必须亲自向所在的党组织交纳党费,一般不能由别人代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或者亲属代为交纳。党组织不准采用从工资中扣除的形式代替党员交纳党费。
党员通过每月亲自向党组织交纳党费,可以始终不忘自己是共产党员,始终不忘自己应尽的义务,从而不断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采用从工资中扣除的形式代替党员交纳党费的做法,就很难起到这一作用。因此,各支部不要采用从工资中扣除的形式代替党员交纳党费。
2、党员必须按时交纳党费。中央2008年《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提出: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3、党员必须按标准交纳党费。不可以少交,但自愿多交不限。
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新的党费收缴标准。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2%。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缴纳党费。
4、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二节 党费的管理
党费由县委组织部门代县委统一管理(县委组织部组织科)。党费管理工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必须单立账户,专款专用。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各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最好是将党费上交县机关工委后,将收据及时在党务公开栏内进行公布。
第三节 党费的使用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党费的具体使用范围是: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党费使用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第四节 其他要求
1、2014年党费收缴标准:按照2013年初,各支部核算的缴纳基数执行,不能随意降低标准,不能漏项漏人。
2、新提拔的党员干部,要及时根据工资变化情况,核算新的党费交纳基数。
3、党员应当向其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4、党员党费收缴时,党组织要及时填写党费证,并登记收缴花名册。党员调动工作时,要督促其及时转接组织关系,并收清应缴党费。
5、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支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逐级转交中组部,由中组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6、自2014年起,各党支部务必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将本季度所属党员党费足额上交县机关工委,要一并上报党费收缴登记表,县直工委在收取党费时,将从党员人数、缴纳标准等方面进行审查,从严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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